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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金禾谷科技
    2018-08-29 14:56:23    来源:转自榆树信息港   转载

    榆树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来源:榆树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确保其良性运行,依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13】6号《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意见》,吉林省水利厅、吉水农水【2014】57号《关于建立健全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吉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占为己有、变卖、出租或转让。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运行管理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榆树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所设榆树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是具体负责工程维修养护的技术指导、协调监督单位。

     

    第二章 供水管理站

      第四条 供水管理站要成立供水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村委会推举、村民认可的办法产生,并选举一名具备管理条件的人做管理者,专门负责管理站的日常工作,确保正常供水。

      第五条 供水管理站周围100米内不允许有厕所、猪圈、鸡舍、粪坑等污染源。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要负责划定管护范围,定期检查供水设备间的卫生,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六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保证管理房、机电设备、管网、水井等资产完好无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章 供水管理者

      第七条 对确定的管理者必须进行身体健康检查,要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应立即离岗治疗。非管理者禁止进入供水设备间。

      第八条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允许未成年人和年老体弱的人看管操作供水设备。供水设备必须由管理者本人操作,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供水设备间,违反本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运行管理单位和被指定的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 农村安全饮水管理者要接受榆树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接受培训指导、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及管理不善的管理者,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可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建议更换。因违规操作造成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由管理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运行管理单位要按规定保证用水户供水时间,不得擅自停水、拖延供水时间和减少供水量。因特殊情况或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私自抬高收费标准,更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要负责供水设备间及水源井周围环境卫生监督,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污染水源。

      第十三条 供水管理者要积极参加学习和培训,熟练掌握供水设备操作流程,不断提高操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运行费用

      第十四条 维修养护主要以村级为主,用水户为辅,各村要建立村级维修养护基金,主要从农户收取水费中提取,要单独立账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维修基金。

      第十五条 在运行过程中,一般性维修由村里在水费基金中解决,市财政也将视严重程度给予支持,对年久失修的供水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立项解决。

      第十六条 合理确定水费价格。水费价格构成包括电费、正常养护费、冬季取暖费、管理者工资等供水费用。价格产生办法,由乡镇组织村组根据实际供水费用测算,经民主讨论合理确定。

      第十七条 供水电费价格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用水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889号)要求,依据市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抬高电费价格。

      第十八条 水费收缴的标准要公开、收支账簿要公开,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工程设备运行

      第十九条 对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做出处理。对设备或管网出现故障的,运行管理单位要在4小时内处理完毕。需供水管理中心协调的,要在4小时内报告到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接到报告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要在12小时内到现场协调维修。

      第二十条 原则上连续停水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周。超出的,乡镇主管领导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按维修责任范围由责任方及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并承诺设备恢复供水运行的时间。对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利,造成后果影响严重的,市政府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管理站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发现私拉乱接输水管道及违规操作的,要按规定由村屯供水管理小组负责处理。严重违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乡镇作为主管部门,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乡(镇)长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主管领导每月至少要走访一次供水村屯,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供水屯的村党总支书记要全面掌握供水运行情况。乡镇要对供水管理人员实行工资挂钩,发现问题视其情节扣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市水利局作为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设备管网的运行情况,负责设备、零部件的登记建档及设备检修等工作,每年对供水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做好供水服务和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市农村安全饮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卫生、环保等部门提出水质检测申请。市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检测并提供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向市农村供水管理中心拨付维修管护费用,保证所需资金足额到位。

      第二十六条 市电业部门要按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电费,并按管理范围及时维修线路及相关设备。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二、擅自停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发生水污染未及时上报的。

      四、供水单位擅自向用水单位和个人加价收取水费的。

      五、擅自改动,拆除农村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农村供水管网上接水的。

      若有上述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树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前所有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榆树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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