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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及榆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域内、外投资者在开发区区域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或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型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投资者新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分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第四年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分年度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现有正常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财政部门分年度返还给企业。
第四条投资者在企业建设期间,所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及房产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依法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作为入股或联营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50年。
第六条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国家、省和长春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最低限额收取,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缓交或分期交纳。需发证(照、牌)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七条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其产品被评为国家和省级新产品、名产品以及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出口创汇产品(出口产品占其产品50%以上)的企业,由财政部门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奖金从企业投产后所缴纳的税款中解决)。
第八条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中介人兑现中介费,引进内资最高限额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外资最高限额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具体兑现方式,按《榆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入区新办的企业在榆树市级电台、电视台、信息港通过广告宣传其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免收费用。
第十条对入区新办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和跟踪服务,对域外客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对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一条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在项目用地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联系人】赵阳
【联系电话】13756825046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五棵树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