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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榆树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信息发布者:金禾谷科技
    2018-01-04 20:54:16    来源:中国市县招商网   转载

                           榆树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作者:926

    发布时间

    2011/09/01/ 18:30

    来源

    榆树市人民政府


        为统筹推进榆树市“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建设,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更加积极、合理、有效的吸引各类资本,加快榆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和长春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榆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域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榆树市境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或300万美元(业务主管部门和有法定资质的审定评估单位共同确定)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和长春市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二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第三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市政府分年度奖励给企业。

        第三条  现有正常生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业务主管部门和有法定资质的审定评估单位共同确定)及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2年内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分的50%,由市政府分年度奖励给企业。

        第四条  投资者在企业建设期间,所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及房产税,由市政府全部奖励给企业。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依法获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可作为入股或联营的条件,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40年。

        第六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国家、省和长春市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最低限额收取,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缓交或分期交纳。需发证(照、牌)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七条  凡享受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其商标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吉林省著名商标和长春市知名商标;其产品被评为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名牌产品以及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出口创汇产品(出口产品占其产品50%以上)的企业,由市政府对企业法人代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奖金从企业投产后所缴纳的税款中解决)。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中介人兑现中介费,引进内、外资最高限额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具体兑现方式,按《榆树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执行。

        第九条  投资者新办的企业在电台、电视台、榆树信息港通过广告宣传其产品的,从投产之日起6个月内免收费用。

        第十条  对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实行“一站式”办公和跟踪服务,促进项目早日投产达效。

        第十一条  享受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中介人,在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前,必须到业务主管部门办理规范审核手续,由业务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特事特办。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榆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榆树市经济技术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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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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